(2017)甘07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王学军、王满朝、田莉莉、王学云、王学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051号张金花,女,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王学军,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王满朝,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田莉莉,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王学云,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王学天,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张金花申请王学军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7424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6-7424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小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