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何元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何元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3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8楼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987441E。负责人:王征。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元松,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被告何元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5830.84元、零售利息65572.62元、滞纳金56486.01元(暂计至2016年11月5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开办信用卡并同意接受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的约束。双方约定:1、原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原告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2、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透支款项自原告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原告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3、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原告为被告办理了40XXX00号信用卡。之后,被告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现尚欠诉讼请求所列款项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原告补充称,截止至2017年5月2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5790.84元、零售利息65572.62元,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56486.01元。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领用合约及章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领用合约和章程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后多次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照领用合约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及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对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另行作出了约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1月1日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元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XXX00号信用卡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56486.01元,暂计至2017年5月2日的透支本金125790.84元、零售利息65572.62元,及以本金从2017年5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婉慧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嘉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