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8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549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郭某,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杨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本案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