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994号原告程某,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春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