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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21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始,为非法营利,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惠南镇城南路XXX号-XXX号XXX楼他人开设的VR体验馆经营活动中,明知该馆内设置“海洋之星II”八联式游戏机,采用游戏参与人员使用现金购买游戏币折算成分数进行游戏,嗣后以输赢的分数换取相应物品并折算成现金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郑某某仍以负责人员招募等日常经营活动及赌资管理的方式参与经营管理,每日非法获利数千元。2017年2月21日19时许,上述场所被公安民警查获,作案工具、赌资人民币三千元被查获并予以收缴,被告人郑某某及7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林某1、张某某、林某2、陆某某、林某3、倪某某、苏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唐某某、董某、金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代管款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缴了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文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颖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