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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锦春与马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锦春,马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108号原告:赵锦春,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马文明,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锦春与被告马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锦春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文明名下轿车一辆(冀698**),并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杜玉负担。审 判 长  韩颖春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