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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友成、刘大劝等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友成,刘大劝,赵广,赵子涵,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934号原告:贾友成,男,196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刘大劝,女,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赵广,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赵子涵,男,201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慧、张廷廷(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贞、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友成、刘大劝、赵广、赵子涵诉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友成、刘大劝、赵广、赵子涵撤诉。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笑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