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305号之二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胡勇与龙冬梅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勇,林龙,龙冬梅,杨禄彬,石宪云,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305号之二十一申请执行人:胡勇,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林龙,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龙冬梅,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杨禄彬,男,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石宪云,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胡豆坪村河面屋基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5723190U。法定代表人:林龙,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林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龙冬梅、杨禄彬、石宪云、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25元、保全费1837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五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给付上述款项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石宪云的银行存款3627元,并以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名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诉讼中轮候查封的设立抵押权登记的被执行人林龙所有的房产、汤辉梅所有的房产;执行中,轮候查封的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汤辉梅所有的房产、石宪云和唐赐树、石廷珠所有的房产和林龙所有的汽车、龙冬梅所有的汽车、石宪云所有的汽车;因查封的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汽车均未实际扣押,所以上述财产暂不便处置,此外未查找到五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胡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龙、龙冬梅、杨禄彬、石宪云、重庆鸿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3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