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张正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华,张正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华,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正和,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正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3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正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张正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工资3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5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