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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美明,刘平香,吴道南,李桂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2556-2.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年兴,男,1975年11月23日生,上高县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家渡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吴美明,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刘平香,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吴道南,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李桂连,女,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务工,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美明、刘平香、吴道南、李桂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吴美明、刘平香、吴道南、李桂连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