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清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清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清政。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