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3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祥艳与被执行人杜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艳,杜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孟祥艳,女,1978年4月3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杜卫,男,1969年5月17日生,住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颜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