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鸿海与四川兴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鸿海,四川兴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鸿海,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四川兴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廖兴群。申请执行人周鸿海与被执行人四川兴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兴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鸿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24800元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共履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周鸿海与被执行人四川兴福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6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 丹书 记 员 林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