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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术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刘术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3号原告:安徽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二新北路与前进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7901029324。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冬青,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术秀,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城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彬、刘培元(实习),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术秀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原告安徽鑫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锐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