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12号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法定代表人:高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青,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住西安市阎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彬开,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10581610Y),��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法定代表人:尚红,系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898元,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9873元,由原告北京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