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付丽华、张海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华,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74号申请执行人付丽华,女,满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付丽华,女,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涿州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海波,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海波,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联系方式。付丽华申请张海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1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付丽华、付丽华于2016-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15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