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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京贤、马栓平等与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京贤,马栓平,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孙新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781号原告(反诉被告):郭京贤,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反诉被告):马栓平,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万城新天地购物广场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206346-9.法定代表人:郭剑和,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马建辉,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云,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郭京贤、原告(反诉被告)马栓平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尔玛)、被告孙新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京贤、马栓平和反诉原告优尔玛于2017年6月30日均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郭京贤、马栓平申请撤回对被告优尔玛和被告孙新云的起诉;反诉原告优尔玛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郭京贤和反诉被告马栓平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京贤和原告马栓平以及反诉原告优尔玛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郭京贤和原告马栓平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京贤和原告马栓平负担;反诉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反诉原告河北优尔玛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宗凡审判员  王 冰陪审员  赵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