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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63号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杨诗龙。被告:张磊,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