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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玉忠与开封市天缘生日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亿佳居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忠,开封市天缘生日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亿佳居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963号原告刘玉忠,男,汉族,1946年2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杜立新,女,汉族,1952年8月27日出生。被告开封市天缘生日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亿佳居分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杜立新作为原告刘玉忠的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玉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