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073号原告:王金凤,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万延军,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4号建院未来城A座12楼。法定代表人:王红梅,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井千,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凤与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王金凤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凤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竞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