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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锡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锡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25号罪犯徐锡营,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10)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锡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9000元。因徐锡营缓刑期内犯新罪,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获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锡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撤销前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34000元(已缴纳19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5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徐锡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9年10月,徐锡营两次窜至其上班的家具店,盗走现金1400元、价值400元的摄像机一台和价值7370元的摩托车一辆(已归还现金300元及摩托车);2008年冬,徐锡营在获嘉县城一网吧盗走现金800元(已退还被害人)。2.2014年9月6日,徐锡营跳窗窜入获嘉县中和镇某村霍某某的住宅,将堂屋东里间衣柜内存放的12300元现金、客厅衣架上女包内现金100元和东屋衣柜内存放的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转运珠、一对黄金耳钉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582元。案发后,被告人及家属退出现金9200元及金戒指一枚,已发还被害人。罪犯徐锡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2016年2月、7月、12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锡营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时间较短,不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锡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