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行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茅新祥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新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行初164号原告茅新祥,男,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蒋雪锋,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线路1661号。法定代表人沈志江,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新祥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茅新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茅新祥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茅新祥负担。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范卓娅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梦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