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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亮与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2898号原告:徐亮,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步行街197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7165-1。法定代表人:程学东。本院在受理原告徐亮诉被告浙江厚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负担(已办理免交)。代理审判员  沈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