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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申请李志国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李志国,安玉华,殷福,王丽琴,沈兆辉,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武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国,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安玉华,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殷福,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丽琴,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沈兆辉,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黑128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已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计英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