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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伟杰与李振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杰,李振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307号原告:刘伟杰。被告:李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杰与被告李振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杰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