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伟杰与李振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杰,李振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307号原告:刘伟杰。被告:李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杰与被告李振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伟杰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