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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俊海与贾照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海,贾照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354号原告:郭俊海,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贾照岗,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郭俊海诉被告贾照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郭俊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俊海负担。审判员 赵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