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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小辉与宋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辉,宋福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623号原告:黄小辉,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宋福武,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黄小辉与被告宋福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小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小辉撤回对宋福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黄小辉负担。审判员  林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