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书荣与祁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荣,祁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34号原告:马书荣,男,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祁建红,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马书荣与祁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书荣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书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书荣承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