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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书荣与祁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荣,祁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234号原告:马书荣,男,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沧县。。被告:祁建红,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沧县。。原告马书荣与祁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马书荣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书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书荣承担。审判员  王钟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