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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敏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敏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506号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1710333W。法定代表人:彭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美,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3437K。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被告:蔡敏捷,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敏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敏捷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敏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为1689元(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