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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何玉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丹,男,1965年1月9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诉李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哈尔滨市蓝天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