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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行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沈桂芳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芳,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1行初164号原告沈桂芳,女,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水瑞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晓蔚,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大司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石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陶文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曼,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32号。法定代表人魏钦稳,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梅,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斯斯,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沈桂芳诉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流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星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