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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华与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孟永胜,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七里河路。被执行人: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孟永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8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华与孟永胜、湖北银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