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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抗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廖春清、宁练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春清,宁练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69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春清,男,壮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练均,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诉人廖春清因与被申诉人宁练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36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行)监[2017]4500000008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利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