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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周才旺、庞海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才旺,庞海,陈锡光,肖海峰,曾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才旺,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庞海,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上列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桂,广西广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雪清,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锡光,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肖海峰,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执行人:曾厚荣,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周才旺、庞海与被执行人陈锡光、肖海峰、曾厚荣海事海商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海峰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海峰与邓远莲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内东环路××号[不动产权号:桂(2017)合浦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