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旗与被执行人王海明、郭金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旗,王海明,郭金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3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旗,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王海明,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郭金旗,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旗与被执行人王海明、郭金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吕红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