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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锡德与罗远华、董怀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德,罗远华,董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锡德,男,生于1957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罗远华,男,生于1962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董怀玉,女,生于1962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王锡德申请执行罗远华、董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罗远华、董怀玉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锡德已到期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执行依据为准),以及垫付诉讼费用137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远华、董怀玉的财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