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旷文金与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文金,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030号原告:旷文金,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本球,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吴兵,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文金诉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兵价值424,060元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兵的银行存款424,0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