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素华与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华,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967号原告:曾素华,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立辉,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白铁强,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钱树伟,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曾素华与被告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素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曾素华提供的被告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地址,未找到被告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后本院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提供被告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素华不能提供被告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韩立辉、白铁强、钱树伟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素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尹艳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姚金丽书 记 员 程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