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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宏彬与申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彬,申交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975号原告:张宏彬,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太佳,平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交云,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果县。原告张宏彬诉被告申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彬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申交云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张宏彬负担。审判员  蓝必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山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