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学富与陈般能、龙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富,陈般能,龙琼芬,龙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254号原告:马学富,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陈般能,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龙琼芬,女,约40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般能之妻。被告:龙启良,男,约60岁,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富诉被告陈般能、龙琼芬、龙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学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马学富负担。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