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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小平、李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小平,李观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81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被告:刘小平,男,生于1974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李观琼,女,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平、李观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