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建文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1151号被执行人吴建文。根据本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建文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吴建文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建文缴纳罚金8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吴建文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增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