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成某与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丛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480号原告:成某,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丛某,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对被告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