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226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四川金利多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与谭浩梅、刘通追偿权纠纷一案之十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利多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谭浩梅,刘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26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利多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地址: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F幢9号一楼。被执行人:谭浩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刘通,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关于四川金利多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华蓥分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谭浩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5992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68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了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浩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5992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9783.3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