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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1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魏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3年11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自从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为给孩子起名字发生矛盾经常吵架,多次协商未果。原、被告曾协议离婚,后因被告反悔,离婚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满足原告的诉讼目的。被告魏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魏某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另查明,魏某某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穆棱市某镇某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平鹤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