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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石伟鸿与黄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伟鸿,黄锡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652号原告:石伟鸿,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平,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圣哲,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锡辉,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石伟鸿诉被告黄锡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伟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石伟鸿负担。审判员  欧阳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