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郝秀菊、陈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秀菊,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郝秀菊,女,汉族,1950年5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执行人:陈民,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郝秀菊申请执行陈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郝秀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