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建芹、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芹,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芹,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路南。机构代码:55090788-9。法定代表人:秦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芹与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100000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王建芹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芹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02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建芹在被执行人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