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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坤申请执行万红光、张荣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坤,万红光,张荣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孙坤,又名孙天会,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万红光,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荣要,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字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万红光、张荣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万红光、张荣要的全部银行账户冻结,现被执行人万红光、张荣要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孙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字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