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唐禄强、张继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唐禄强,张继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禄强被执行人:张继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唐禄强、张继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